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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設計根據現場實際工況,針對性出具解決方案
合同簽訂技術和商務規范確認,簽訂合作協議
產品制作選擇最優質的元器件,嚴格按照技術協議
調試安裝現場規范安裝,靜態動態調試,分析儀運行
售后服務后續維護,持續跟進,終身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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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態環境監測條例》正式公布,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6211字、共7章的行政法規,針對長期以來困擾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的數據造假、責任不明、監管乏力等問題,構建了全面、嚴密的管理框架。
《條例》不僅明確了各方責任,更創新性地建立了第三方機構備案制度和監測信用評價體系,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形成了有力震懾。
01六大亮點,構建監測管理新格局
《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的出臺,填補了我國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綜合立法的空白??v觀全文,該條例呈現出六大核心亮點,將深刻影響政府、企業和第三方監測機構的行為模式。
強化對弄虛作假的打擊成為條例最引人關注的焦點。從建立責任體系到明確行為認定,再到實行“雙罰制”,條例構建了全方位的防造假體系。
建立第三方機構備案制度和監測信用評價制度,體現了從源頭到過程的全程監管理念。而細化企業自行監測要求和強調監督監測職責要求,則進一步厘清了各方責任邊界。
尤為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加大監測違法處罰力度,與刑事法律銜接形成合力,彰顯了“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立法導向。
02重拳出擊,五種造假行為無所遁形
監測數據真實性是生態環境管理的生命線?!稐l例》以“零容忍”態度對待數據造假,從多個維度織密制度籠子。
在總則中,條例明確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從管理源頭筑牢防線。
條例特別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都不得明示、暗示要求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切斷了造假的外部壓力來源。
針對第三方監測機構,條例專門在第32條明確了五種弄虛作假行為的認定:
一是未實際開展監測,直接出具監測報告;二是篡改、偽造原始監測記錄、監測數據;三是故意漏檢監測項目或者改變監測條件;
四是調換監測樣品或者擅自改變采樣點位、時間等,干擾采樣環境或者采樣活動;五是通過不正常運行、破壞監測設備,擅自修改監測設備參數設置等使監測數據失真。
“雙罰制”的實施讓造假者付出沉重代價。既要對第三方機構處罰,處以10萬-5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萬-200萬元的罰款,禁止從事監測服務。
還要對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員處罰,處以1萬-5萬元的罰款,5年內禁止從事監測服務;情節嚴重的,10年內禁止從事監測服務。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終身禁止從事監測服務。
03創新機制,備案與信用雙輪驅動
《條例》創新監管方式,建立了第三方監測機構備案制度和監測信用評價制度,為提升行業整體水平奠定了制度基礎。
根據第28條規定,開展監測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要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技術能力、技術人員和管理能力。
備案機構需提交書面承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則將已備案的機構及其書面承諾、業務范圍等向社會公布,提供備案信息查詢服務,借助社會力量強化監督。
同時,條例要求建立生態環境監測信用評價制度,依法依規將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根據第三方監測機構的規模、技術能力、信用狀況等,實行分級分類監管,引導機構規模化發展,提升專業化水平和市場公信力。
04責任明晰,企業與政府各司其職
《條例》清晰界定了政府公共監測和企業自行監測的界限,讓各方責任更加明確。
企事業單位需對其生產經營等活動中污染物、溫室氣體等的排放情況依法開展自行監測。主要監測點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視頻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企業應當對監測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定、校準,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發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要及時報告并檢查、修復。
原始監測記錄至少保存5年的規定,為企業留下了長期責任追溯的痕跡。
政府及有關部門則要認真履行公共監測職責,包括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生態環境監督監測、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等。
條例特別要求加強對各類污染源的監督監測,并根據監測結果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相關建議、要求或者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監測是生態環境執法的重要依據,如同老師不能僅靠學生自測來判定學生成績一樣,監督性監測就是對企業出的“閉卷考試題”。
05嚴密法網,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協同
《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與相關法律銜接,構建了嚴密的法網。
《條例》本身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而2021年3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29條新增了對第三方監測機構人員故意提供弄虛作假的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023年8月15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細化了入刑情形。
對于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或者是兩年內曾因提供弄虛作假的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第三次再造假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些規定與《條例》的行政責任形成合力,大幅提高了監測違法的成本,對潛在違法者產生強大威懾力。
隨著2026年的臨近,各級政府、排污企業和監測服務機構都需提前謀劃,對照《條例》要求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監測行為。
生態環境監測不再是沒有牙齒的老虎,監測數據造假將面臨“終身禁業”的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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